我國不當勞動行為可分為以下三種類型,包括「不利益待遇」、「支配介入」以及「違反誠信協商」等三種。茲說明如下:
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依「勞資爭議處理法」及「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」等規定,經當事人合法申請裁決,須召開裁決委員會並進行初步審查程序,經申請人補正相關資料後,就會分別召開調查會議及詢問會議等,以進行裁決案件之指派、調查、詢問及裁決決定等事項。